我公司向銀行提交了一套信用證下的單據,所有單據上都是蓋的中英文公章,無簽字,包括匯票。但銀行說根據票據法匯票上一定要簽字,但原來我在另外一家銀行一直都是這么做的,并沒有提出過這個問題,還向您請教這個問題,單據是到英國的.
賈慶坤律師解答:就這個問題,在ISBP(International Standard of Banking Practice)中有明確的規定。在第39~42段單據的簽署中規定:“ 即使信用證沒有要求,匯票、證明和聲明自身的性質決定其必須有簽字。運輸單據和保險單據必須根據UCP的規定予以簽署。關于運輸單據和保險單據,UCP500的相關條款對其簽署問題已有明確規定。而對于其它單據的簽字問題此前一直沒有定論,ISBP明確了根據單據本身的性質決定是否必須要簽字的判斷依據,即,這類單據只有匯票、證明和聲明。言下之意,除此以外包括發票和裝箱單在內的其它單據無需簽字。所以,匯票一定要簽字。
蓋章是否算簽字呢?關于這一點,ISBP在UCP500第20條b款以及國際商會銀行委員會于1999年發布的《關于UCP500第20條b款項下正本單據的確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簽字不一定要手簽,簽樣印制、打孔簽字、蓋章、符號表示(例如戳記)或其它任何用來表明身份的電子或機械證實的方法均可。如果要求單據“簽字并蓋章”(signed and stamped)或類似措詞,則單據只要載有簽字及簽字人的名稱,無論該名稱是打印、手寫或蓋章,均視為滿足其要求。
所以,在匯票上加蓋公章也屬于簽署了匯票。
另外還需注意的是,由受益人簽發的單據上的簽名并不一定是要同一個人。以前曾發生過多起銀行以匯票上的簽名與商業發票或裝箱單等單據上的簽名不是同一個人為由而拒付的糾紛。由于匯票通常由公司的財務部門繕制,而其它的商業單據通常由業務部門繕制,單據之間簽字人有所不同的情況是正常的,銀行不能以此認定為單單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