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已成為世界上最大、最活躍的市場之一。近幾年來出口做FOB的貨量連連飚升,占我國外貿出口量的70%以上,在有些企業甚至超過80%,且還有不斷上升的趨勢。欺詐者利用FOB的買方負責租船的特點,一方或幾方相互勾結,背離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以不正當或非法手段牟取暴利,損害他人利益,對海上貨物運輸和國際貿易的順利履行產生了嚴重阻礙。于是筆者不遺余力的搜集相關文獻和資料,以期將國內外防止FOB海運合同欺詐的法律總結出來,并提出一些具體可行的,操作性比較強的防范措施。 本文較系統地論述了FOB術語下海運欺詐問題。本文理論聯系實際,通過比較分析的方法、案例分析方法、實證分析方法和辨證分析的方法,較全面地論述了FOB合同下的海運欺詐,重點研究了其中的保函欺詐、提單欺詐和信用證欺詐的問題。通過深入地分析和比較,提出對我國防范FOB合同下海運欺詐的法律防控建議。 本文共分五個部分:
第一部分:本部分是FOB術語的概述。FOB術語是指裝運港船上交貨,FOB術語的內容是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在此基礎上,進一步點明買賣雙方在風險負擔、裝船費用以及船貨銜接要注意的細節問題。同時,針對一些國家對FOB貿易術語與INCOTERMS2000不同的地方做了明確闡釋。最后歸結出FOB術語合同的特點。對FOB術語下當事人的識別也是本部分的內容之一,主要分析了承運人、實際承運人、托運人以及收貨人的識別。
第二部分:本部分是海運欺詐的概述。介紹了海運欺詐的定義,認為海運欺詐是指在國際貿易航運過程中,一方或幾方當事人根據其從表面上為另一方當事人履行的特定貿易、運輸和財務義務而不正當地、非法地從另一方當事人那里獲取金錢、貨物(包括船舶)的行為,所以海事欺詐具有違約性、侵權性,是可以被撤銷和宣布無效的,從而為分析FOB合同下的海運欺詐的表現形式奠定基礎。
第三部分:本部分是FOB術語下的保函欺詐。保函欺詐是FOB貿易合同中海運欺詐的重要表現形式之一,從國際條約到各國國內立法,都有關于保函的法律,以便能控制住保函欺詐。反觀我國,在與保函相關的立法方面顯得比較欠缺,因此完善我國的保函制度,防止保函欺詐成為本章討論的重點。
第四部分:本部分是本部分是FOB術語下的提單欺詐。本部分結合FOB術語重點討論了提單欺詐中的記名提單欺詐和貨代提單欺詐,通過對國際公約及各國國內立法與我國立法制度的比較,找出我國立法的不足,并提出相關完善建議。
第五部分:本部分是FOB術語下的信用證欺詐。信用證欺詐是FOB貿易合同中海運欺詐的又一重要形式。雖然國際上缺少相應的國際條約防范、打擊信用證欺詐,但各國國內立法卻對此十分重視。我國也是信用證詐騙的受害國之一,因此有必要完善我國信用證相關立法,
應對信用證欺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