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簡要案情:
2011年6月16日,原、被告簽訂炭黑N330供貨合同一份(合同編號:)約定被告須于2011年6月30日前將原被告約定的貨物報關出口敘利亞,貨物質量應與被告提供的樣品一致,且應以敘利亞客戶驗收合格為標準。2011年8月27日敘利亞客戶收到了貨物,卻發現被告所提供貨物與其此前所提供的樣品嚴重不符。不僅如此,被告竟然少發貨3200KG(訂貨數量22000KG,實際發貨18800KG)!出現上述問題后,雖經原告積極努力,但敘利亞客戶仍認為我們這是商業欺詐,除堅決要求將貨物全部退回外,并要求原告承擔因此給其造成的全部損失。被告這一違約行為,不僅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經濟損失,也損壞了公司的形象和信譽,綜合損失無法彌補。糾紛發生后,原告曾多次試圖與被告協商解決辦法,但被告均置之不理。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賈慶坤律師為原告代理此案。
二、代理分析:
經過多方取證,從出口產品購銷合同、海關取得相關貨物處理決定、貨物報關單、檢驗封箱單以及目前對于炭黑N330的使用標準等證據形成證據鏈,以此對被告的違約行為提出賠償請求。后法院判決被告違約,返還原告已付貨款(陸運、海運損失)、因被告未開具增值稅發票導致原告的損失、原告代敘利亞客戶繳納的清關及運輸費和不合格貨物退運至國內的全部費用損失。